1.1.1评价目的
在对项目现有工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调查与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升级改造项目建设过程、生产过程中所造成的各种污染及生态破坏的预测,评价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分析论证项目现有污染防治措施和升级改造工程拟采取的新增与“以新带老”环境保护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在此基础上明确提出技术上可靠、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经济和布局上合理的最佳污染防治与总量控制方案,提出有效的生态环境减缓、恢复与补偿措施,从环境保护及生态恢复角度论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为领导部门决策、环保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1.1.2 评价指导思想
(1)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清洁生产和全过程控制的现代管理思想及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以国家和山西省地方的有关环保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为依据,紧密结合煤炭工业行业特点和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开展本次评价工作。
(2)本工程是升级改造工程,因此本次环评工作将在深入细致做好现有工程及污染源的调查,对项目工程分析的基础上,摸清新、老工程污染源及污染物排放状况,以“以新带老、达标排放、总量控制”为原则,以控制污染排放与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对项目各环境要素的影响予以分析评价,并最终给出项目建设环境可行性的结论性意见。
(3)贯彻“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努力推动清洁生产工艺的实施,探讨矿井水、矸石等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途径及可行性,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出矿区耕地保护和生态综合整治的方案以及沉陷区村庄搬迁安置的规划,将本矿区建设成生态优良的矿区。
(4)环评报告书的编制力求纲目条理清楚、论据充分、重点突出、内容全面、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评价结论科学准确,环保对策实用可行、经济合理、可操作性强,从而使本次评价真正起到为项目审批、环境管理、工程建设服务的作用。
1.1.3评价重点
本次评价的重点为工程分析、煤矿开采地表沉陷与生态环境影响预测及评价、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综合整治及污染防治方案。通过本次评价,重点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1)通过工程分析,摸清刘家梁矿井现有工程概况以及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
(2)煤炭开采地表变形与沉陷引起的生态环境破坏及恢复措施,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结构的改变,植被的破坏与恢复,沉陷区土地综合整治、地下水资源(主要是浅层地下水)的破坏及保护与恢复措施、对村庄、河流及地面基础设施的影响及保护措施等。
(3)项目排水对轩岗河的影响及矿井水资源化途径分析论证。
(4)项目“以新带老”问题与治理措施,升级改造工程污染防治措施及矸石、瓦斯综合利用途径分析论证。
1.2.1任务依据
中标通知书,2008年6月10日。
1.2.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
(10)国务院令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
(1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2年10月13日;
(12)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10月21日;
(13)国务院国发[1996]31号文《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3日;
(14)国务院国发[2000]38号文《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2000年11月26日;
(16)国务院国发[2005]18号文《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17)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5]109号“关于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18)国家经贸委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文《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
(19)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环办〔2006〕129号“关于加强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6年11月6日;
(20)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工业〔2006〕135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化工项目建设管理 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06年7月7日;
(2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6年3月18日;
(22)国务院国发[2007]15号文“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2007年5月23日;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24)国务院令第257号文《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
(2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24号文《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2004年2月24日;
(26)国家环保总局[2006]51号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9月12日;
(27)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4]164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2004年12月;
(28)国家发改委[2006]87号文件《煤炭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29)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环办[2003]25号”《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
(3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1137号);
(3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1119号);
(32)《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7月30日;
(33)《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996年9月3日;
(34)《山西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修正)》,1997年7月30日;
(35)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7]1号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997年2月24日;
(36)山西省环境保护局晋环发[2002]193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及附件《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2年7月23日;
(37)《山西省地表水域水环境管理区域方案》及实施意见,2005年5月16日;
(38)《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1997年9月28日;
(39)《山西省土地开发复垦标准》,1994年;
(40)山西省政府《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晋政发第66号)。
1.2.3技术依据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2.1-93);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93);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95);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
(6)《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T169-2004);
(7)《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定及审查要点(试行)》,1993年8月;
(8)《煤炭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煤矿、选煤厂)》,1992年;
(9)《建筑、水体、铁路及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2001年;
(10)《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1998年2月5日;
(11)《选煤厂洗水闭路循环等级》,MT/T810-1999;
(12)《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2005);
(13)《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
(1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3]94号文《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
1.2.4 行业、地方规划
(1)《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计划》;
(2)《煤炭工业“十一五”规划》;
(3)《山西省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4)《山西省忻州市“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
(5)《轩岗矿区总体规划》。
1.2.5 技术及参考资料
(1)《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刘家梁煤矿升级改造项目申请报告》;煤炭科学研究总院,2007年5月;
(2)《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刘家梁煤矿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山西省煤炭地质公司,2006年5月;
(3)《轩岗矿区采煤沉陷区轩岗评估报告》;
(4)《轩岗矿务局志》;
(5)《忻州市志》。
根据山西省环保局 “关于确认同煤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刘家梁矿井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复函”的要求,本次环评执行的环境保护标准如下:
1.3.1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0]1号《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的通知》的决定;
(2)地表水环境: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
(3)地下水环境: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Ⅲ类标准;
(4)声环境:工业场地周边区域环境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公路两侧区域执行该标准中4a类标准;铁路两侧区域执行该标准中4b类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见表1.3-1。
1.3.2污染物排放标准
(1)锅炉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标准》(GB13271-2001)第Ⅱ时段二级标准;粉尘无组织排放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新改扩标准;
(2)煤矿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二级标准,矿井水和选煤废水排放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新改扩标准;
(3)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公路、铁路厂界执行该标准中的 4类标准;铁路边界噪声执行《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中标准限值;建筑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中标准限值;
(4)固体废物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有关规定。
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见表1.3-2。
环境质量标准
表1.3-1
|
环境
要素
|
标准名称及
级(类)别
|
项目
|
标准值
|
|
单位
|
数值
|
|
环
境
空
气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修改单(环发[2000]1号)中二级标准
|
SO2
|
mg/m3
|
1小时平均
|
0.50
|
|
日平均
|
0.15
|
|
年平均
|
0.06
|
|
NO2
|
1小时平均
|
0.24
|
|
日平均
|
0.12
|
|
年平均
|
0.08
|
|
TSP
|
日平均
|
0.30
|
|
年平均
|
0.20
|
|
PM10
|
日平均
|
0.15
|
|
年平均
|
0.10
|
|
地
表
水
环
境
|
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
|
PH
|
6~9
|
|
SS
|
mg/l
|
/
|
|
COD
|
30
|
|
BOD5
|
6
|
|
挥发酚
|
0.01
|
|
氟化物
|
1.5
|
|
氰化物
|
0.2
|
|
硫化物
|
0.5
|
|
氨氮
|
1.5
|
|
砷
|
0.1
|
|
汞
|
0.001
|
|
总铁
|
0.3
|
|
总锰
|
0.1
|
|
石油类
|
0.5
|
|
地
下
水
环
境
|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
|
PH
|
6.5~8.5
|
|
总硬度
|
mg/l
|
≤450
|
|
Cr6+
|
≤0.05
|
|
F-
|
≤1.0
|
|
Cl-
|
≤250
|
|
As
|
≤0.05
|
|
Hg
|
≤0.001
|
|
SO42-
|
≤250
|
|
Pb
|
≤0.05
|
|
细菌总数
|
≤100(个/mL)
|
|
总大肠菌群
|
≤3.0(个/L)
|
|
声
环
境
|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
等效声级
|
dB (A)
|
昼间
|
60
|
|
夜间
|
50
|
|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
|
昼间
|
70
|
|
夜间
|
55
|
|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b类标准
|
昼间
|
70
|
|
夜间
|
60
|
污染物排放标准
表1.3-2
|
|
标准名称及级(类)别
|
污染
因子
|
标准值
|
备注
|
|
单位
|
数值
|
|
废
气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标准》(GB13271-2001)Ⅱ时段二级标准
|
烟尘
|
mg/m3
|
200
|
|
SO2
|
900
|
|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新改扩标准
|
颗粒物
|
mg/m3
|
80
|
通过排气筒排放
|
|
1.0
|
无组织排放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
|
污
废
水
|
生活污水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二级标准
|
PH
|
6-9
|
|
SS
|
mg/L
|
150
|
|
COD
|
150
|
|
BOD5
|
30
|
|
石油类
|
10
|
|
氨氮
|
25
|
|
氟化物
|
10
|
|
硫化物
|
1.0
|
|
矿井水
|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1和表2新改扩标准
|
PH
|
6-9
|
|
SS
|
mg/L
|
50
|
|
COD
|
50
|
|
石油类
|
5
|
|
氟化物
|
10
|
|
总铁
|
6
|
|
总锰
|
4
|
|
噪
声
|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2类标准,公路、铁路厂界执行(GB12348-2008)4类标准
|
Ⅱ类
|
dB(A)
|
昼间
|
60
|
|
夜间
|
50
|
|
Ⅳ类
|
dB(A)
|
昼间
|
70
|
|
夜间
|
55
|
|
铁路边界噪声执行《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中标准限值;施工场界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GB12523-90中限值
|
|
固体废物
|
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有关规定
|
1.4评价工作等级、范围
1.4.1 环境空气
(1)评价工作等级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中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方法,污染物等标排放量计算结果见表1.4-1,根据表中数据进行判断,升级改造后项目环境空气的评价等级为三级。
环境空气评价等级判据表
表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