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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7 15-5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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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煤集团关于对领导人员

试行任前公示制的暂行规定 

        为深化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过程中扩大民主,加强监督,更全面地了解和识别领导人员,避免和减少用人失察失误,结合集团公司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公示制的暂行规定。
        一、公示对象 
        按《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规定,对拟任用到由集田公司负责管理和任免的领导人员岗位(特殊岗位除外)上任职的人员,在集团公司范围内试行公示制度。 
        二、公示内容 
        1、拟任用领导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现任职务等。 
        2、拟任用的职务。 
        三、公示范围和方式 
        1、拟选拔任用的集团公司副三总师,集团公司机关职能部门主任(部长),子(分)公司董事长、经理及其他同级领导人员在全公司范围内公示。 
        2、拟选拔任用的集团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副主任(副部长),子(分)公司副董事长、副经理及其他同级领导人员—般在本单位、本部门公示;拟选拔任用到个别重要岗位任副职的领导人员也可以在全公司范围内公示。 
        3、公示方式—般采取以文件形式发出公示通知或通过会议形式向员工宣布,必要时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在公司内部发布公示公告。 
        四、公示期限
从发布公示通知或发布公示公告之日起一周内为拟选拔任用的领导人员的公示期。 
        五、公示反映方式 
        公示期间,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将公布联系电话,并接待来信、来访。集团公司员工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对公示的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向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反映或举报。 
        六、公示要求 
        凡是以组织名义对公示对象存在问题进行反映的要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对公示对象存在问题进行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单位和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反映内容中,涉及时间、地点、经过、证人等事实要清楚或基本清楚。对事实不清或道听途说的一般不予核实。对一些虽未暑真实姓名的举报信件或电话,但反映问题线索清晰、情节严重、有据可查,应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对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对反映的情况,要及时归档整理,进行综合分析。对反映的问题,属于考察中未掌握的重要情况,组织、人事部门要继续调查核实;涉及到违法违纪问题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调查核实。 
        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纪律规定,明确公示责任,对反映人和反映内容要严格保密。对违反规定,造成有关情况泄露的责任人,要给予纪律处分。 
        七、公示结果使用 
        1、对无不良反映或反映问题查无实据不影响任用的,即可视为公示通过,按原计划依照有关程序履行任职手续。 
        2、对经查实所反映或举报的问题确实存在,性质比较严重,影响任职的,经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后,将取消公示对象的拟任资格,不予任用。 
        3、凡反映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应暂缓任用,同时抓紧调查核实,尽快弄清情况,作出结论,再决定是否任用。 

二OOO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