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同 煤 矿 集 团
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同煤经安字[2007]725号
关于强化党的"十七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指令
各矿、公司、有关职能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深刻汲取近期的几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十七大"期间的安全工作,营造安全生产环境。特别指令:
1、由党政主要领导牵头组织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未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的区域不得生产;
2、必须按照"项目、措施、资金、责任人、进度"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区域不得组织生产;
3、严格按进度完成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未完成治理进度的必须停产进行安全隐患治理;
4、应急救援预案措施现场落实不到位的区域不得组织生产;
5、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完善采掘工作面安全基础设施不得组织生产;
6、未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区域必须停产整顿;
7、通风设施不完善、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区域必须停产整顿;
8、采掘工作面以及上隅角、高冒等特殊区域瓦斯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必须停产整顿;
9、受火区威胁的区域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严禁作业;
10、受水患威胁的区域进行采掘活动,未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措施严禁作业;
1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规范运行的区域严禁作业;
12、支护数量和质量未达标准的区域停止作业;
13、瓦斯超限、微风、粉尘超标状态下停止作业;
14、酗酒或疲劳人员严禁安排作业;
15、机电设备的防护设施不完善的不得运行;
16、采掘工作面、峒室、人员聚集区通讯畅通,不畅通的停止作业。
为确保安全指令有效在现场贯彻落实,再次重申赋予员工的安全十项权利:
(1)跟班干部不下井,员工有权不下井;
(2)跟班干部早出井,员工有权早出井;
(3)区队不组织班前安全教育,员工有权不下井;
(4)没有安全技术措施,员工有权不开工;
(5)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员工有权不开工;
(6)安监工、瓦检员、跟班干部、班组长不进行开工前"四位一体"安全检查,员工有权不开工;
(7)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不采取措施彻底排除的,员工有权拒绝进入;
(8)对任何违章指挥,员工有权不执行;
(9)不配全合格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员工有权不下井;
(10)避灾路线不标识,员工有权不下井。
员工落实安全工作赋予员工的十项权利,工资照发。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生产矿井通报批评、分管矿级管理人员给予黄牌警告,区队管理人员给予撤职处分,员工待岗学习三个月。
2007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