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矿集团公司2006年度安全奖惩办法
为适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发展形势及构建大集团安全管理格局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力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奖惩制度,增强各级各类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推动安全生产健康发展,本着重奖重罚的原则,制定2006年度安全奖惩办法。
第一章 安全风险个人抵押
第一条 安全风险个人抵押分为:月度抵押和季度抵押。
第二条 抵押范围
1、季度抵押范围:
采掘一线、二线员工及区、队、班、组长等井下现场管理人员。
2、月度抵押范围:
⑴ 各生产矿、煤业公司、铁峰煤业公司、塔山矿、宏远公司等单位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及安监站第一副站长;
⑵ 中央机厂、化工厂、煤气厂、水泥厂、力泰公司、精煤公司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及安监站第一副站长;
⑶ 七个生产业务处室(安监局、生产部、通风处、机电管理处、地质处、救护大队、保卫处)负有井下安全质量标准化监管职责的人员;
⑷ 集团公司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
⑸ 参与抵押的人员必须是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抵押标准
1、季度抵押标准:
⑴ 采掘一线员工人均150元;
⑵ 二线辅助员工人均100元;
⑶ 区、队、班、组长等井下现场管理人员在员工抵押的基础上每人每季平均增150元。
2、月度抵押标准:
⑴ 生产矿
正职、安全副职1500元;其它班子成员、安全副总工程师1000元;其它副总工程师、安监站第一副站长800元。
⑵ 地面生产厂及其它生产单位
正职、分管安全的副职500元;其它班子成员、分管安全的副总工程师300元;其它副总工程师、安监站第一副站长200元。
⑶ 七个生产业务处室(负有井下安全质量标准化监管职责的人员)
正职1000元;副职800元;副总工程师700元;科长600元;副科长500元;管理人员300元。
⑷ 集团公司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每人1000元。
第四条 考核标准
1、生产矿当月、当季不发生死亡事故和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涉及安全责任)的非伤亡事故给予奖励,否则沉淀安全风险抵押金;集团公司当月安全指标超控,月度不受奖;
2、地面生产单位当月不发生死亡、重伤事故和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涉及安全责任)的非伤亡事故给予奖励,否则沉淀安全风险抵押金;集团公司当月安全指标超控,月度不受奖;
3、集团公司当月死亡事故累计不超过2人,对公司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安监局、生产部、云泉分局给予奖励;累计3人不受奖;超过3人,沉淀月度安全风险抵押金;
4、通风处、机电管理处、地质处、救护大队等生产业务处室:集团公司当月死亡事故累计不超过2人,且未发生本部门分管业务范围内死亡事故,给予奖励;集团公司当月死亡事故累计3人不受奖;集团公司当月死亡事故累计超过3人或发生分管业务范围内死亡事故,沉淀该部门月度安全风险抵押金;
5、七个生产业务处室参加抵押人员,凡责任制不落实、应下井不下井、下井不到位、应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发现的,沉淀该单位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6、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按要求完成重点安全工程考核,沉淀该单位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7、集团公司安排安全工作不落实,根据实际沉淀部分或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
第五条 考核办法
1、对参与安全风险个人抵押的单位进行整体考核,完成当月、当季风险抵押考核目标,按抵押金100%奖励,风险抵押金转入下一月度(季度);未完成风险抵押考核目标,风险抵押金沉淀,重新缴纳月度(季度)风险抵押金;
2、参与季度安全风险抵押的各生产矿,可以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相应的内部抵押考核办法进行二次分配,但抵押范围仅限于井下一、二线人员、区、队、班、组长等井下现场管理人员和负有井下安全质量标准化监管职责的人员参加,不得任意扩大范围;采掘一线、二线员工、区、队、班、组长等井下现场管理人员的抵押金额,下限不得低于集团公司核定抵押标准的90%,上限由各单位制定(不足部分各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3、每月月底由安监局进行考核,次月3日前将考核结果报分管领导审批并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定。
第六条 资金管理
1、财务部设立“安全风险抵押金专用帐户”,安监局建立台帐,其中季度抵押建立集体台帐;月度抵押生产单位建立个人台帐,七个生产业务处室建立集体台帐。
2、安全风险抵押金按2005年标准统一转入安全风险抵押金专用帐户。
第七条 有关要求
1、安监局负责核定参与安全风险抵押人员的名单和数量,其中:
⑴ 生产矿井下一、二线员工人数以劳资部门统计为准;
⑵ 生产矿、地面生产单位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及七个生产业务处室副科级以上人员以集团公司任命(或在人事部备案)为准;
⑶参加安全风险抵押人员的名单如有变更,报安监局审核,分管领导批准。
2、生产业务处室月度安全风险抵押按年初核定金额对单位进行整体抵押,各单位可按照抵押标准和要求,依据实际承担的工作内容,对抵押人员进行调整,但必须符合风险抵押相关条件。
3、安全风险抵押金沉淀后,必须按时重新交纳抵押金,否则按自动退出抵押处理。
4、(本部)十六个生产矿驻矿安监员安全风险抵押由安监局考核发放,单列经营矿驻矿安监员可参加所驻矿的安全风险抵押。
5、轩岗、地煤、朔煤、阳方口、石门及其他分公司、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在本单位实行安全风险抵押,以文件形式报安监局备案。
第二章 安全奖罚
第八条 安全奖分为季度奖和年度奖。
第九条 安全奖罚的主要依据是集团公司向各单位下达的安全控制指标和安全工作考核情况。
第十条生产矿、基建矿、宏远公司和生产业务处室,安全奖励以年度为基础,以季度为计算单元,实行安全绩效累进。即四个季度连续符合受奖条件,第一、二季度享受基本奖;第三季度享受基本奖的1.5倍;第四季度享受基本奖的2倍,发生事故,从下个季度起重新累进。
第十一条 各生产矿季度无死亡、累计不超控、无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涉及安全责任)的重大非伤亡事故,年产200万吨以上的矿基本奖为15万元;年产200万吨以下的矿基本奖为10万元;塔山矿基本奖为2万元(投产后另行调整);铁峰公司基本奖为3万元;宏远公司基本奖为7万元。
第十二条 地面生产单位季度无死亡、无重伤、无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涉及安全责任)的重大非伤亡事故,奖励煤气厂3万元;化工厂3万元;中央机厂3.5万元;水泥厂2.5万元;力泰公司2万元;精煤公司2.5万元。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实现季度安全考核目标,按照责任制落实和完成安全工作任务等情况对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1、完成安全业务考核指标的机关处室和驻矿安监人员(由安监局考核发放);
2、完成安全控制指标的实体单位、子公司、费用包干单位;
3、完成工伤抢救、治疗的第一、二、三医院。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实现年度安全考核目标,按照责任制落实和安全工作考核等情况对下列单位给予奖励:
1、文体中心、房地产中心、设计院、监理公司、外贸公司、武装部、离退休中心、环保处、档案处、医卫中心、社保处、技术中心科协、矿容爱委会;
2、运销处、电力筹备处、大唐小村热电厂、职防院、结防所、教育中心、工大、技校、党校。
第十五条 轩岗、地煤、朔煤、阳方口、石门等公司(矿)奖励办法。
1、资金来源
(1)按年初下达产量计划0.5元/吨,向集团公司交纳安全抵押金,抵押金以矿为单元计算,以公司或矿交纳均可。
(2)安全抵押金主要用于对轩岗、地煤、朔煤、阳方口、石门等公司(矿)的奖励,不足部分集团公司解决;
(3)安全奖励以矿为单位进行考核,凡是以公司名义集中交纳安全抵押金的,安全奖直接对公司兑现;以矿为单位交纳安全抵押金的,安全奖直接对矿兑现;
(4)集团公司财务部为各矿设立“安全抵押金专用帐户”,安监局建立台帐;
(5)安全抵押金每半年的第一个月交纳,经安监局审核后,转入“安全抵押金专用帐户”。
2、各矿季度无死亡,奖励:
轩岗50万元(焦家寨 16.5万元、刘家梁16.5万元、梨园河 15.5万元、六亩地 1.5万元);
地煤集团74万元,其中:青磁窑21万元、姜家湾15万元、东煤集团14万元(东周窑5万元、马口9万元)、杏儿沟16万元、焦煤矿8万元;
朔州煤电67万元(王坪30.5万元、小峪33万元、新峪3.5万元);
阳方口矿业21万元;石门煤矿4万元。
第十六条 单项奖:
1、每半年对各生产单位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综合业务考评,对获得前五名的单位奖励,其中:第一名1.5万元、第二名1.2万元、第三名1万元、第四名0.8万元、第五名0.5万元;
2、根据安全工作的重点内容,结合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单项竞赛活动。
第十七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专业职能部门提供资料报安监局),根据取得的经济效益和避免的损失,给予奖励。
1、发现重大隐患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2、对瞒报事故,掩盖重大安全隐患,影响安全生产的严重违章行为进行举报的;
3、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提出有价值的安全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4、应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解决安全生产难题,成效显著的;
5、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手段,对安全工作起到明显推动作用的;
6、在抢险救灾中对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八条每发生1人次死亡事故
1、生产矿(井下)扣罚当月工资基数的5﹪;
2、地面生产厂或生产矿地面扣罚当月工资基数的10﹪;
3、其它生产单位、经济实体、子公司按季度安全奖金额的3倍或年度安全奖金额的2倍罚款;
4、焦家寨、刘家梁、梨园河、六亩地、青磁窑、姜家湾、东周窑、马口、杏儿沟、焦煤矿、王坪、小峪、新峪、阳方口、石门等矿发生死亡事故,不享受季度安全奖,沉淀当季安全抵押金。
第十九条受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发季度安全奖的1-50%:
1、未按计划要求完成安全重点工程项目;
2、集团公司安排的新技术、新装备不按要求使用,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影响使用效果的;
3、安排、审查年度安全费用计划把关不严,计划项目不符合安全生产实际需要,造成设备大量库存积压或报废的;采购、验收把关不严,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工程设计不合理,造成无效投资的;
4、业务部门对单列经营矿安全费用计划监督、指导、管理不到位的;
5、没有按时完成集团公司布置的安全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发生重伤事故的单位和负责抢救治疗的第一、二、三医院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总调度室和安监局汇报,否则视为隐瞒事故,扣罚季度安全奖。
第二十一条机关处室出现工伤事故,该处室季度不受奖。
第二十二条发生死亡事故不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甚至隐瞒,经核查属实,对事故单位加倍罚款。
第三章 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生产矿井发生死亡事故,直接责任者按事故调查结果处理,区(队)的主要负责人撤职。发生事故矿的矿长、分管矿长及事故矿的上级子公司领导,视事故性质,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发生1人/次死亡事故,单位分管领导给予警告处分;
2、发生2人/次死亡事故,单位分管领导给予降职处分,主要领导给予记大过处分;
3、发生3人/次死亡事故,单位分管领导撤职、党政主要领导给予降职处分(调离原单位);上级子公司分管领导给予记大过处分;上级子公司党政主要领导给予记过处分;
4、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按照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四条地面生产厂和其它生产单位发生死亡事故,直接责任者按事故调查结果处理,科(队、车间)的主要领导撤职。发生事故单位分管厂长(经理)、厂长(经理)、上级子公司领导,视事故性质,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发生1人死亡事故,单位分管领导给予记大过处分。
2、发生2人/次死亡事故,单位分管领导撤职;党政主要领导给予降职处分(调离原单位);上级子公司分管领导给予记大过处分;上级子公司党政主要领导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安全管理监察局、通风处、生产技术部、机电管理处、地质处、保卫处、救护大队等负有安全质量标准化监管职责的生产业务处室,按事故性质追查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发生死亡事故隐瞒不报,经举报发现,确认属实,分管安全的副职、纪委书记撤职;党政主要领导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发生死亡事故延误迟报,分管安全的副职、纪委书记记大过,取消年薪;党政主要领导给予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