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同煤集团公司是全国最大的煤炭生产企业之一,并拥有一支较高素质的企业科研人员队伍,为了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加大产品技术含量,实施人才战略,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和科研技术水平优势与同煤集团广泛的科研课题优化结合,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项目,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在观念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中实现企业的产业升级。
第二条 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和山西省博士后工作“十五”规划的文件制度精神,结合同煤集团公司具体情况,建立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领导和山西省人事厅业务指导。
第四条 成立同煤集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领导组,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总工程师担任副组长,领导成员有技术中心、人事部、财务部、技术委员会、总经理办公室等,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技术中心,由技术中心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博士后的有关管理工作。
1、博士后工作站办公室负责同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博士后流动站所属单位的联系,办理博士后进、出工作站手续。
2、技术中心负责落实博士后的课题,科研经费及科研管理,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等工作。
3、财务处根据财务予算,提供博士后经费及有关财务监督等工作。
4、技术委员会负责重大科研项目的论证工作。
5、总经理办公室的物业管理系统负责安排博士后进入工作站后的住房、生活必须品等。
6、博士后工作站办公室独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工作站的日常事务管理。
第五条 工作站的重大问题由博士后领导组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六条 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五岁以下的人员,均可向有关流动站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
第七条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向工作站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进入工作站的程序
1、进入工作站的博士后由同煤集团博士后工作站和各有关流动站所属单位联合招收,双方确定后由流动站报请山西省人事厅审核批准。
2、工作站根据同煤集团有关重点科研项目的需要,从各流动站推荐的博士后中,择优录用,在确定初步接收意见后,博士生申请进工作站,允许个别优秀博士生直接向工作站自荐,工作站根据课题需要,确定初步接收意见后,自荐者本人选择合适的流动站并提出申请。
3、流动站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合格并同意其进入流动站后,将博士后的有关材料寄送工作站,并与工作站共同协商最终意见,有关材料包括:
⑴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
⑵博士学位证书(如证书未发,可由博士培养单位出具答辩通过证明);
⑶本学科领域的两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国外留学博士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按国内同类人员的标准进行资助,根据需要可在国内和国外完成相应研究工作,有关流动站所属单位须寄送下列材料;
⑴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记表一份;
⑵博士学位复印件或其它学位证明材料;
⑶博士生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两人推荐信。
4、博士后进入流动站后,办理进入工作站的有关手续,同时,开展科研项目研究的前期准备和调研工作。
5、流动站所属单位选派相关专业的博士生导师作为学术指导人,同煤集团科研项目的挂靠单位选派相关专家作为业务指导人,并成立科研项目小组,配合参与课题研究。
6、通过调研,在与业务指导人和联系导师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最长三个月内完成科研立项的项目实施报告(包括:详细的科研目标、予期成果、工作进度计划、经费计划、人员配备、仪器配备的要求等),递交技术中心,并经技术委员会及专家评审确认后,由技术中心与流动站所属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签订技术开发合同。
7、在完成项目实施报告后,博士后要提出开题申请,专家组评审通过后,博士后进行下一阶段的工作。
8、联合培养博士后,由政府管理部门作为中介方,工作站和流动站所属单位需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一式三份:流动站所属单位、工作站、山西省人事厅各一份)。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也可以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必须出站,或者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欢迎留在同煤集团公司工作。
第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同煤集团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
第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要由流动站所属单位和工作站共同组织进行阶段工作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⑴ 考核不合格的;
⑵ 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
⑶ 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
⑷ 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⑸ 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⑹ 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其户口迁落手续由人事部协助办理。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须向工作站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报告等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工作站接到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出站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进行评审,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工作站领导组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为其提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建议。
第十六条 对考核合格的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颁发由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监制的《博士后证书》。
第五章 经费、成果的管理
第十七条 博士后的经费分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两部分。
第十八条 日常经费及其管理:同煤集团公司为每位博士后提供每年10--20万元专项日常经费,日常经费由工作站统一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及其管理:
1、同煤集团根据具体科研项目需要保证科研经费的投入;
2、科研经费由技术中心管理。
第二十条 成果评定与分享 博士后的研究成果由双方专家负责组织评定,科研成果原则上归工作站单位所有,也可以在签订有关科研合同工中界定。
第六章 博士后的生活福利和住房待遇
第二十一条 为博士后在同煤集团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和优质服务,每人36平米工作室并配备计算机、绘图仪等现代科研办公设施,提供每人装修过的家具家用电器齐全的三室一厅住房,对未带家属的博士后也可选择在大友宾馆食宿。需要时在公司驻京办事处提供食宿。博士后应遵守住房的管理制度,在工作站的博士后仍享受国家计划内的博士后待遇。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的户口迁移及其配偶子女的随迁由工作站协助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负责解释。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2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