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技术创新项目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是科技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在财政、金融支持下,引导、吸收企业和社会力量(包括人才和资金),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技术创新项目包括技术开发、工业性试验、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高新技术产业化、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传统产业高新技术化)、技术中心建设和新产品试产等内容。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四条 编制技术创新计划的依据是: (一)市场需求; (二)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技术政策和我省结构调整政策; (三)全国和全省技术创新纲要、指南; (四)全省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五条 编制技术创新计划的原则是: (一)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研究院所联合,进行跨地区、跨行业协作,积极开展国际技术合作,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和水平,避免低水平重复和封闭式发展; (二)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形成商品化、产业化生产,推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 (三)以产品为龙头、以工艺为基础,配套安排原材料、基础件、元器件以及相关的设备,形成系统配套性; (四)技术创新计划与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计划紧密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全面有效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 技术创新项目的选项范围是: (一) 经济发展急需的重大关键技术、主导产品; (二) 在国内外市场有竞争力,能较大幅度提高附加 值、促进结构调整的产品、装备与相关工艺技术; (三) 改造传统产业的新型技术及产品; (四) 适用于多个行业的共性技术; (五) 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消耗、提高产品质量的工艺、 技术与装备; (六) 保护环境的关键技术、产品与装备; (七) 我省优势资源采用高新技术精、深加工产品及技术。 (八) 能够形成体系且具备创新能力的企业技术中心。 (九) 符合新产品试产计划立项条件的新产品。
第七条 申请技术创新项目,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提 出项目申请,填写《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申报书》,报地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或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地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或省行业主管部 门对申报项目初审后,将申报项目报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
第九条 省经贸委聘请有资格的咨询机构或有关专家对 申报项目提出评议、咨询意见。
第十条 省经贸委审定申报项目,并将需银行贷款的项 目送贷款银行进行初评估。
第十一条 通过银行初评估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组 织企业编写《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有关领域的经济、技术与管理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论证报告》报送省经贸委。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按照晋经 贸技字[1999]146号文《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指标评价体系》执行。
第十三条 省经贸委审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 目,编制技术创新计划,下达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项目的申报: (一) 申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项目,由具有法人资 格的单位对符合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立项条件的新产品,填写《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申报表》,并附部、省级新产品鉴定证书和技术总结报告、专利证书、奖励证书、用户意见、检测报告及其它证明材料,农药项目需附“农药登记证”和“农药准产证”。申报单位将每个项目的所有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省经贸委。 (二) 申报的国家级新产品试产项目经省经贸委初审 后,按照国家经贸委要求录入计算机,并将软盘及有关材料上报国家经贸委。 (三) 国家经贸委聘请有资格的咨询机构或有关专家对 上报的新产品项目提出评议,并经国家经贸委终审后,编制下达年度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并颁发“国家级新产品”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省级新产品试产计划项目的申报: (一) 申报省级新产品试产计划项目,应符合省级新产 品条件并经鉴定的新产品,由申报企业填写《山西省新产品试产计划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并附新产品鉴定证书,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查盖章后,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地市经贸委或省有关主管单位审查盖章,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省经贸委。 (二)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共同审查后, 下达山西省新产品试产计划。
第十六条 为鼓励平等竞争,省经贸委对一些特别重大 的技术创新项目,试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技术创新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省经贸委是技术创新计划的编制单位。计划 编制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组织编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二) 下达年度计划和项目经费; (三) 组织、检查、协调项目实施,并会同项目主管单 位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 (四)根据项目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复议,对有问题的项目,决定调整或撤销。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单位是指地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省行业主管部门。 项目主管单位也可由地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与省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成。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技术创新项目的立项原则和程序,向省经贸 委申报项目,并附项目申报书; (二) 对申报项目组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并向省经贸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材料; (三) 负责与贷款银行的有关分行衔接项目评估; (四) 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山西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 目标责任书》,并将责任书报省经贸委备案。按计划与责任书的要求,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 (五) 定期检查项目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并促其达到目标。每年一月将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的总结(包括项目的执行情况、取得的阶段成果、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报省经贸委; (六) 经省经贸委同意后,主持已完成项目的鉴定验收; (七) 对省级重点新产品试产项目连续追踪2年,在申 报每年度省级重点新产品试产项目的同时,将上一年新产品开发工作总结及执行情况报送省经贸委。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开发机 构、手段、人才、资金投入强度和其他相应的技术实力。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技术创新项目的申报与立项程序,按隶属 关系,向所在地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或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报书; (二)与项目协作单位共同完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并提供有关文字材料; (三)与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协作单位签订目标责任 书、合同书,按要求完成项目; (四)落实自筹资金及银行贷款,合理分配项目协 作单位所需经费,并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本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的结算,并报项目主管单位; (五)及时向项目主管单位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并抄 报省经贸委。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应多渠道筹集,可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效利用外资和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筹集资金。省技术创新项目资金构成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金融机构贷款、项目主管单位自筹资金与省技术创新项目资金等。
第二十四条 省下达的技术创新项目资金,其管理和使 用按照《山西省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的贷款按其规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 利用外资和向社会筹集资金按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管单位须将当年项目经费的下达、 落实和使用情况报省经贸委备案。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责任书所规定的任 务后应及时作出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及有关资料逐级上报,申请项目鉴定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鉴定验收由项目主管单位报省经贸 委批准,由项目主管单位主持项目鉴定验收。鉴定验收报告报省经贸委备案并颁发证书。项目鉴定验收按照《山西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实施细则》(晋经贸技字[1997]4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所有实验记录、数据、 报告等,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不得由个人占有。
第三十一条 技术创新项目取得的技术成果的归属,按 照项目合同书的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技术成果可以申请国家、地方政府、部门 的有关表彰奖励。
第六章 项目撤销与调整
第三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予以撤销; (一) 市场需求发生急剧变化的; (二) 技术经济指标低于国内已有同类技术成果的; (三) 同时列入两种以上科技计划的; (四) 银行贷款、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 金不能落实的; (五) 项目资金挪作它用的; (六) 与其衔接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难以落实的; (七) 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发生重大 变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 (八) 项目组织管理不力的; (九) 因其它原因应予撤销的。
第三十四条 项目撤销,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意见,报 省经贸委批准后执行。对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提出书面报告。项目主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负责进行清理,处理其资产和追回省投资金,并将处理意见报省经贸委批准、备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计划执行过程中,需对项 目的目标、内容、进度、经费等进行调整时,应当提出申请,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专家评议后,报省经贸委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的申报和管理按照国家经贸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地市经贸委及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经委、 计经委)可参照此办法,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