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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煤集团科研创新成果验收鉴定办法(试行)


2006-11-01 09-09 来源: 同煤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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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强我公司科研创新成果的验收鉴定工作,正确判别成果的质量水平及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加速其推广和转化应用,根据原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煤炭行业科研创新成果验收鉴定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创新成果的验收鉴定是指大同煤矿集团公司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本企业科研创新成果进行全面审查、评价技术水平及市场前景,社会及经济效益,并做出相应的结论或将公司完成水平较高,经济社会效益较大的成果申报省、部级鉴定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创新成果”是指集团公司内集体和个人完成的新技术、(包括:新技术推广、技术革新)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及相关科学技术成果。
第四条 大同煤矿集团公司聘请有关专家,组织验收鉴定或由省、部级鉴定验收的科研创新成果是参加“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进步奖、技术革新奖及软件科学奖)评选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验收鉴定范围

第五条 集团公司各二级单位、机关各部门等单位的集体和个人完成的在集团公司内具有独创性、新颖性、适用性,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的新技术、(包括:新技术推广、技术革新)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及相关科学技术成果,并取得社会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三章    验收鉴定内容 
                                                                                   
第六条    审查验收鉴定资料是否齐全,检验和测试数据是否准确、可靠,采用的标准是否合理,鉴定大纲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 评价成果技术水平,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第八条 评价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广应用前景。
第九条    评价成果完成单位推广应用的技术、装备、经济、管理水平。
第十条 成果不足与问题的改进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 验收鉴定程序

第十一条 需要验收鉴定的科研创新成果,由完成单位或个人向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技术中心提出书面验收鉴定申请,由技术中心负责形式审查。
第十二条 申请验收鉴定的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计划任务书的任务,并有相应的试验或检测数据、证书。
(二)资料齐全。
(三)有客观的经济效益的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
第十三条 技术中心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和对上报材料审查,在15天内通知申请人是否可进行验收鉴定。符合上报省、部级鉴定验收的由技术中心与完成单位共同上报。不足上报条件的由技术中心负责组织公司内部验收或鉴定。
第十四条 已获专家评审通过的成果或验收鉴定结论,由专家组验收鉴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章。组织验收鉴定单位和主持验收鉴定单位应对验收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签署具体意见。获通过鉴定的成果,组织单位应在15天之内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十五条 未能通过验收鉴定委员会专家评审的成果,未获组织或主持单位同意的成果,由组织或主持单位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凡列入集团公司科研计划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书面形式说明未完成项目合同要求的报告。

第五章 验收鉴定组织

第十六条 鉴定由组织或主持单位聘请同行专家5-15人组成验收鉴定委员会,验收鉴定委员会推举主任1名、副主任1名;验收鉴定结论必须经验收鉴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到会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七条 聘请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 对被验收鉴定的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该领域国内外发展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一般不参加验收鉴定委员会
(一)直接参与被验收鉴定成果的开发研究人员。
(二)被验收鉴定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第六章 职责及权利

第十九条 参加验收鉴定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认真研究鉴定资料,对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对验收鉴定结论表示赞成或反对意见,并对自己提出的意见负责。
第二十条 参加验收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鉴定成果的技术秘密。
第二十一条 参加验收鉴定的专家应独立对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有权要求: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复核试验或复测结果;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涉。必要时提出终止鉴定的请求。
第二十二条 组织验收鉴定单位的职责是:
(一)决定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明确答复;
(二)委托主持鉴定单位;
(三)协调鉴定工作;
(四)审查核定委员名单;
(五)对鉴定结论意见进行审核,签署肯定或否定意见;加盖“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
(六)颁发鉴定证书;
(七)受理验收鉴定相关申诉。
第二十三条 主持验收鉴定单位的职责是:
(一)主持鉴定工作,保证鉴定工作正常进行;
(二)遴选参加鉴定的专家名单,并报组织鉴定单位批准;
(三)分送鉴定资料;
(四)推荐并选举鉴定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
(五)审查鉴定结论性意见,签署肯定或否定意见;
(六)对所有参加鉴定的专家发放技术咨询费;
(七)编制成果鉴定证书。

第七章 验收鉴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参加验收鉴定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
第二十五条 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应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记录,国内外发展的背景材料,引用他人成果或结论的参考文献目录等。
第二十六条 参加验收鉴定的专家应对被鉴定的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要求全面、科学、客观、准确。
第二十七条 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对成果鉴定进行计算机存档管理,对已通过鉴定的成果发现确有错误,凡本公司自己鉴定验收的成果,有权组织复核,错误严重的可撤消鉴定,追回鉴定证书。对省、部级鉴定验收的成果,如有问题的技术中心负责向主持和组织单位提出申请报告,要求相应的纠正
第二十八条 对于项目成果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省部级水丫以上的,由技术中心报请山西省科技厅或行业有验收鉴定权的部门进行验收鉴定。
第二十九条 凡具省部级水平,行业先进水平以上的(如首创、领先等),由技术中心组织上报申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直至国家科技进步奖。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