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集团公司党政工于日前联合下发了《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该《实施细则》包括总则、职工(代表)大会、企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罚则、附则共六章五十六条。 2002年,集团公司为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曾根据《山西省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制定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实施细则》。这次制定的《民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不仅涵盖了职代会所有的工作制度,而且专设了“企务公开、职工董事、监事”两章,反映了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它与2002年制定的《职代会工作制度实施细则》相比,一是在总则中强调了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行使职权;二是对出席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的比例作了调整,为全集团公司总人数的千分之五左右,同时规定:职工代表自任职后,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其任期的,经征得职工代表同意后,劳动合同期延长至任期届满,但任职期间有侵害职工利益行为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另规定集团公司及各二级单位可以决定并通过同级工会给予职工代表适当的津贴,对在民主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职工代表,应给予奖励。三是按照单位职工人数,明确规定100人以上的企业,应建立职代会制度,但人数较少的单位,职工代表数不得少于30名;100人以下的企业,应建立职工大会制度。同时规定:职代会所需经费由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四是着重规定了企务公开的原则、内容、形式、程序;五是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董事会、监事会中的其它董事、监事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要求职工董事、监事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 (王 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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