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同煤经办字[2005]727号)
物资采购类
一、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物资采购招标工作,根据《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集团公司各单位所进行的设备、材料配件采购招标活动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三)物资招标采购的范围
1、集团公司各单位生产成本、维简资金、安全费用计划所需采购的设备、材料配件;
2、集团公司各单位工程建设项目中需单独采购的设备、材料。
(四)物资招标采购的规模标准
1、材料配件同一品种年采购量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
2、通用设备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3、综机设备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五)每次招标工作由招标主体单位组织承办,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全过程审核、指导、协作。
(六)集团公司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时,可由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但必须报招标委员会批准。
采用代理招标的,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和招标主体单位可派代表参与整个招标过程;招标主体单位必须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代理协议,并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支付委托费。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属于招标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的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八)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九)招标主体单位及招标管理部门应当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监督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内部规定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十)组织招标活动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编制招标采购计划;
2、编制招标方案;
3、编制招标文件;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5、资格预审;
6、实地综合考察投标人;
7、发售招标文件;
8、组建评标工作组;
9、接受投标书;
10、开标、评标、定标;
11、签发中标通知书;
12、签订合同。
(十一)下列情况不实行招标
1、生产急需物资,由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级领导批准后,可不实行招标。招标主体单位直接商价采购,但需将领导批示报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单一产品生产厂家或只有两家潜在投标人的,可不实行招标,但要将物资分类汇总后,采取集中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按《集团公司商价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二、招标准备工作
(十二)物资采购计划的报送备案
1、集团公司各种会议确定的设备、材料配件的采购;
2、企划部下达的各类工程、安全费用等设备执行计划;
3、仓储分公司、机电管理处编制的各类年度需求计划和增补计划;
4、其他单位的各类设备、材料配件的采购计划;
5、其他物资采购项目。
上述计划都要及时报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招标主体单位根据采购计划和《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招标计划,编制招标方案。
(十三)编制招标方案并报审
1、招标方案至少需载明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的数量、内容等基本情况;
(2)招标会议组织机构、时间和地点;
(3)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其中,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需列明被邀请投标人的名称);
(4)招标会期间各类费用的收支预算情况;
(5)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2、招标方案核准
招标主体单位将编制的招标方案经分管副总经理级领导批准后,报送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并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方案核准的,招标主体单位可编制招标文件;方案未核准的,招标主体单位按要求修改完善后再予核准。
(十四)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审
1、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主要条款;
(4)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书格式、投标书报价表格式)
(5)招标产品规格、数量及技术(质量)要求;
(6)评标标准和方法;
(7)投标报价要求;
(8)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9)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10)投标有效期;
(11)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12)其他辅助材料。
2、招标主体单位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将其报送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规的,通知招标主体单位进入正式招标程序;经审查不合规的,说明原因并退回修改完善后再报审。
三、正式招标
(十五)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1、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内容、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的数量、实施地点和交货期;
(4)投标人资格要求;
(5)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6)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标准。
2、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的项目(指强制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应至少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中国招标投标网、《中国日报》、《经济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之一上发布。
3、属于集团公司自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根据招标项目规模大小和技术复杂程度,由招标主体单位自行确定发布媒介,经招标委员会批准后发布。
4、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主体单位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十六)资格预审
1、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主体单位负责编写并发售,其如下内容要求投标人如实填写:
(1)投标人的组织机构;
(2)投标人资格及产品资证要求;
(3)近三年销售业绩;
(4)财务状况、资信。
2、投标人资格审查以招标主体单位为主进行,招标委员会办公室派人参与, 资格预审结果招标委员会办公室要备案。
3、资格预审主要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资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资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中间经销商必须具有产品制造企业的销售授权书;
(5)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问题等。
4、经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不得向他人透露,并向其发出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并不得参加投标。
(十七)实地综合考察投标人
对于集团公司未使用过的新增成套设备及其他关键、重大的设备和材料配件,由招标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招标主体单位及熟悉本专业的有关人员,对投标人及其用户进行实地综合考察。内容包括投标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生产技术装备状况、近三年销售业绩、信誉、用户走访等。考察结束后,需提交书面考察报告报评标工作组及招标领导组,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之一。
(十八)发售招标文件
以招标主体单位为主招标委员会办公室派人参与,对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十九)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需经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批准。批准后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二十)组建评标工作组
评标工作组由招标主体单位代表、招标管理部门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在每次招标活动开标前选定。
1、一般招标项目,招标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从其建立的内部专家库中以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
2、特殊招标项目,招标委员会可直接指定评标专家。
3、评标工作组名单应当在确定中标结果前保密。
4、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评标工作组。
5、若该招标项目集团公司内部专家不具备评标能力,可聘请外部专家进行评标。聘请外部专家由招标主体单位和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共同负责,并经招标委员会批准,费用列入招标预算支出之内。
(二十一)接收投标书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主体单位应做好投标文件的接收工作,核对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志,做好接收记录并妥善保管。
招标主体单位对在提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书不予登记并退还。
(二十二)评审费用的管理
1、本细则所指的评审费用是指招标活动中所发生的专家评审费及其他服务费。
2、评审费用由招标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发放,所需费用全部由招标主体单位从收取的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售卖费中支付。
四、开标、评标和定标
(二十三)开标
1、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2、开标由招标主体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招标委员会成员单位代表、评标工作组成员、监督监察部门代表和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无故未参加开标会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3、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主体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其它主要内容。
4、招标主体单位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5、开标结果应当由监督监察部门代表、招标主体单位和招标管理部门当场签字,存档备查。
(二十四)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效投标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无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二十五)评标
1、评标工作组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并根据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对招标文件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和有重大偏差的,按废标处理。重大偏差指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投标文件载明的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等情形之一的。
2、在评标结束前,评标工作组成员对评标工作都要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3、评标工作组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进行评审和比较。
4、评标结束后,评标工作组所有成员都要在评标结果上签字,并将每位专家的评标结果汇总进行排序,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向领导组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5、评标工作组成员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6、如果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
(二十六)定标
招标项目领导组要认真听取评标工作组、监审组和招标主体单位的工作汇报,对评标工作组推荐的中标结果进行审定,从中择优确定中标人。但不得在评标工作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二十七)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主体单位应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未中标投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十八)技术谈判
对于重要的成套设备,关键的大型设备、配件,大型材料,如中标方与招标文件有技术、商务细微偏离或招标文件未明确,还需进一步协商明确的,由招标主体单位组织邀请有关技术专家、使用单位代表、招标办共同进行技术商务谈判。确定技术协议、合同条款。
(二十九)签订合同
1、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招标人或经授权的招标主体单位要按领导组确定的中标结果和技术商务谈判达成的协议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报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在五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加盖“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委员会”公章生效,并以此作为结算的依据之一。
2、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
五、附 则
(三十)未实行招标采购签订的合同,按《集团公司物资代储或采购合同审批的若干规定》执行。
(三十一)本细则解释权属大同煤矿集团公司。
(三十二)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