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同煤经办字[2005]727号)
工程施工类
一、 总 则
(一)为规范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招标行为,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二)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所进行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等)、井建工程、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修装饰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范围和标准
1、范围:
(1)全部或主要为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
(2)利用外资、合资建设项目;
(3)企业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
2、标准:
凡可以单独发挥功能、投资额在50 万元以上(含 50万元)的单项工程或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元)的工程项目施工。这些项目均以集团公司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下达的各类资金计划为准。
3、单项工程投资额50万元以下或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集团公司原有规定执行。其中20~50万元的工程合同,经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工程施工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五)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涉及企业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3、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上述项目中属国家、省重点项目的,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实行邀请招标,但需在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其余项目经招标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可实行邀请招标。
(六)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需经招标委员会批准并备案。
1、涉及企业安全、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2、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施工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七)除第(五)、(六)款所列工程项目外,其他工程项目均应实行公开招标。
(八)每次招标工作由招标主体单位组织承办,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全过程审核、指导和协作。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十)工程施工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十一)招标主体单位及招标管理部门应当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监督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内部规定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十二)招标活动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编制招标申请;
2、编制招标方案;
3、编制招标文件;
4、编制标底;
5、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6、资格预审;
7、实地综合考察投标人;
8、发售招标文件;
9、踏勘、答疑;
10、组建评标工作组;
11、接受投标书;
12、开标、评标、定标;
13、签发中标通知书;
14、签订合同。
二、招标准备工作
(十三)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列入集团公司正式计划的项目;
2、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资金来源能够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
4、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5、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条件。
(十四)集团公司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时,可由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但必须报招标委员会批准。
采用代理招标的,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和招标主体单位可派代表参与整个招标过程;招标主体单位必须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代理协议,并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支付委托费。
(十五)编制招标申请并报审
招标主体单位具备第(十三)款条件的,向招标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招标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经批准同意后,编制招标方案。招标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规模;
3、概(预)算金额;
4、项目批建文号;
5、各类资金计划文号;
6、计划开竣工时间。
(十六)编制招标方案并报审
1、工程施工招标方案需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
(2)招标范围。依据工程特点、施工现场条件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确定全部或部分招标、合理选择分标分段范围;
(3)招标会议组织机构、时间和地点;
(4)招标方式,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需列明邀请投标人名称;
(5)招标会期间各类费用收支预算;
(6)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2、招标方案核准。招标主体单位将编制的招标方案,经分管副总经理级领导批准后,报送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并在1~2个工作日完成审核。方案核准的,招标主体单位可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方案未核准的,说明其原因并退回主体单位修改完善后再予报审。
(十七)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审
1、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4)合同主要条款;
(5)投标文件格式;
(6)投标报价要求;
(7)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8)技术条款;
(9)设计图纸;
(10)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11)评标标准和方法;
(12)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13)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14)投标有效期;
(15)其他辅助材料。
招标主体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2、招标主体单位将编制的招标文件报送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在1-2工作日完成审查。经审查合规的,通知主体单位进入正式招标程序;经审查不合规的,说明其原因并退回修改完善后再报审。
(十八)编制标底
招标主体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三、正式招标
(十九)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1、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4)投标人资格要求;
(5)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6)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标准。
2、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的项目(指强制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应至少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中国招标投标网、《中国日报》、《经济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之一上发布。
3、属于集团公司自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根据招标项目规模大小和技术复杂程度,由招标主体单位自行确定发布媒介,经招标委员会批准后发布。
4、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主体单位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十)资格预审
1、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主体单位负责编写并发售。其下列内容要求投标人如实填报:
(1)投标人的组织机构;
(2)投标人资质等级;
(3)拟派出的人员和拟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4)近三年完成的工程情况;
(5)财务状况、信誉。
2、投标人资格审查以招标主体单位为主进行,招标委员会办公室派人参与,资格预审结果招标委员会办公室要备案。
3、资格预审主要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资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资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等。
4、经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不得向他人透露,并向其发出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二十一)实地综合考察投标人
由招标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依据招标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由招标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招标主体单位及熟悉本专业的有关人员,对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进行实地综合考察。内容包括投标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技术装备状况、近三年已完成工程、信誉、用户走访等。考察结束后需提交书面考察报告报招标领导组及评标工作组,供评标、定标时参考。
(二十二)发售招标文件
以招标主体单位为主招标委员会办公室派人参与,向资格预审和实地综合考察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二十三)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需经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批准。批准后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二十四)踏勘现场
招标主体单位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施工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
(二十五)投标人对于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有疑问的,招标主体单位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招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十六)组建评标工作组
评标工作组由招标主体单位代表、招标管理部门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于每次招标活动开标前选定。
1、一般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由招标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从其内部专家库中以随机方式抽取。
2、特殊招标项目,招标委员会可以直接指定评标专家。
3、评标工作组名单应当在确定中标结果前予以保密。
4、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评标工作组。
5、若该招标项目集团公司内部专家不具备评标能力,可聘请外部专家进行评标。聘请外部专家由招标主体单位和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共同负责,并经招标委员会批准,费用列入招标预算支出之内。
(二十七)接收投标书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主体单位应做好投标文件的接收工作,核对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志,做好接收记录并妥善保管。
招标主体单位对在提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书不予登记并退还。
(二十八)评审费用管理
1、本细则所指的评审费用,是指招标活动中所发生的专家评审费及其他服务费。
2、评审费用由招标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发放,所需费用由招标主体单位从收取的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售卖费中支付。
四、 开标、评标和定标
(二十九)开标
1、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2、开标由招标主体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招标委员会成员单位代表、评标工作组成员、监督监察部门代表和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3、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主体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其它主要内容。
4、招标主体单位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受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5、开标结果应当由监督监察部门、招标管理部门和招标主体单位的代表当场签字,存档备查。
(三十)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无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
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三十一)评标
1、评标工作组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并根据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的响应有重大偏差的,该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重大偏差指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工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投标文件附有本质区别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等情形之一的。
2、在评标结束前,评标工作组成员对评标工作都要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3、评标工作组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4、评标结束后,评标工作组向招标领导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该报告应经所有成员签字确认;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5、评标工作组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6、如果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
(三十二)定标
招标领导组根据评标工作组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从中择优确定最终中标人。但不得在评标工作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三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
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主体单位应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招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必须独自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3、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人和中标人均向招标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三十四)签订合同
1、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招标人或经授权的招标主体单位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所签合同需加盖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委员会公章后生效,并以此作为结算的依据之一。
2、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
3、合同文本可参照国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但合同应当包含以下条款:主体、标的、数量、价款和支付办法、质量承诺、解决争议的方法、违约责任等,投标的各种承诺应进入合同或作为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五、 附 则
(三十五)本细则解释权属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十六)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