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同煤经办字[2005]727号)
中介服务类
一、 总 则
(一)为了规范集团公司中介服务招标行为,提高效率,节约资金,确保服务质量并按时完成,依据《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二)集团公司范围内各单位所进行的各类中介服务招标活动,均适用本细则。
(三)本细则所指的中介服务招标,是指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技术认证、咨询评估、保险、信息系统的开发设计、专业培训等,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任何采购对象的招标。
(四)中介服务招标标准
1、预算费用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各类中介服务项目,原则上均应实行招标;
2、属于国家行政部门指定的中介服务项目不实行招标,依照其规定,但招标主体单位应将项目情况报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3、对于预算费用在20万元以下的各类中介服务项目按照集团公司原有规定执行,但其项目资金计划必须报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五)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等工程附带服务,必须履行有关审批程序,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中介服务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或者不实行招标而采用其他委托方式。但必须报招标委员会批准,并报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1)目标不确定性较大(项目指标不易量化),难以确定评审标准的;
(2)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招标人紧急需要的;
(4)已建成项目需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5)拟招标的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六)每次招标工作,由招标主体单位组织承办,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全过程审核、指导和协作。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八)中介服务招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九)招标管理部门和招标主体单位应当接受集团公司监察部门的监督。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规定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十)组织招标活动的一般程序
1、编制招标申请;
2、编制招标方案;
3、编制招标文件;
4、编制标底;
5、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6、资格预审;
7、实地综合考察;
8、发售招标文件;
9、组织必要的踏勘、答疑;
10、组成评标工作组;
11、接受投标书;
12、开标、评标、定标;
13、签发中标通知书;
14、签订合同。
二、招标准备工作
(十一)招标主体单位开展中介服务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
1、需要招标的中介服务项目已经确定;
2、服务项目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已经达到。
(十二)集团公司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时,可由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但必须报招标委员会批准。
采用代理招标的,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和招标主体单位可派代表参与整个招标过程;招标主体单位必须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代理协议,并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支付委托费。
(十三)编制招标申请并报审
招标主体单位拟招标的服务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需向招标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招标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经核准同意后即可编制招标方案。申请表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
1、项目名称;
2、具体内容和目标要求;
3、预算金额及依据;
4、立项批准文号。
(十四)编制招标方案并报审
1、招标方案至少需载明下列内容:
(1)项目的基本情况;
(2)具体招标范围;
(3)招标会议组织机构、时间、地点;
(4)招标方式,其中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需列明被邀请投标人的名称;
(5)招标会期间各类费用收支预算;
(6)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招标方案核准。招标主体单位将编制的招标方案、经分管副总经理级领导批准后,报送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在1-2个工作日完成审查。方案核准的,招标主体单位可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方案未核准的,招标主体单位按要求修改完善后再予核准。
(十五)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审
1、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4)项目进度和时间要求;
(5)合同主要条款;
(6)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报价要求;
(9)技术条款;
(10)评标标准和方法;
(11)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12)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13)投标有效期;
(14)其他辅助材料。
2、招标主体单位将草拟的招标文件,报送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在1-2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合规的,招标主体单位可进入正式招标程序;不合规的,需按要求修改完善后再报审。
(十六)编制标底
1、招标主体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三、正式招标
(十七)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1、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4)投标人资格要求;
(5)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6)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标准。
2、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指国家强制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应至少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中国招标投标网、《中国日报》、《经济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之一上发布。
3、属于集团公司自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根据招标项目规模大小和技术复杂程度,由招标主体单位自行确定发布媒介,经招标委员会批准后发布。
4、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主体单位应按招标方案中所列的被邀请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十八)资格预审
1、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主体单位负责编写并发售。下列内容要求投标人如实填报:
(1)投标人的组织机构;
(2)投标人资质等级和技术装备情况;
(3)主要从业人员的资质;
(4)近三年来的主要业绩;
(5)财务状况、信誉。
2、投标人资格审查以招标主体单位为主进行,招标委员会办公室派人参与,资格预审结果招标委员会办公室要备案。
3、资格预审主要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资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资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项目质量问题等。
4、经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不得向他人透露,并向其发出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5、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实地综合考察投标人
依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由招标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招标主体单位及熟悉本项目的专业人员,对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进行实地综合考察,验证投标人提交材料的属实性。考察结束后,需提交书面考察报告报招标领导组及评标工作组,供评标、定标时参考。
(二十)发售招标文件
1、以招标主体单位为主,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协助,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只售给资格预审及实地综合考察合格的投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售出后不予退还。
(二十一)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招标主体单位以会议记录或其他书面形式进行的解释,或者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所修改内容涉及改变招标文件有关内容的,应当报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经批准后,招标主体单位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将招标文件中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二十二)必要的现场踏勘和答疑
需要踏勘和答疑的服务项目主要是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附带服务。
招标主体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统一组织投标人对项目实施现场的经济、地理、地质、气候等客观条件和环境进行现场调查。
现场踏勘后,招标主体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时间组织召开招标文件答疑会,并将会上所作的答复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招标文件补充,报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在1-2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后,由招标主体单位以书面形式分发各投标人。
(二十三)组建评标工作组
1、评标工作组由招标管理部门、招标主体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评标专家于开标前选定。一般招标项目,由招标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从内部专家库中以随机方式抽取;特殊招标项目,招标委员会可以直接指定评标专家。
3、评标工作组名单应当在确定中标结果前予以保密。
4、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工作组。
5、若集团公司内部专家不具备评标能力,可聘请外部专家进行评标。聘请外部专家由招标主体单位和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共同负责,并经招标委员会批准,费用列入招标预算支出之内。
(二十四)接收投标书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主体单位应做好投标文件的接收工作,核对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志,做好接收记录并妥善保管,投标人应在接收记录上签字。
招标主体单位对在提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书不予登记并退还。
(二十五)评审费用的管理
1、本细则所指的评审费用,是指招标活动中所发生的专家评审费及其他服务费。
2、评审费用由招标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发放,所需费用全部由招标主体单位从收取的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售卖费中支付。
四 开标、评标和定标
(二十六)开标
1、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2、开标由招标主体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招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组、监督监察部门代表和所有投标人参加。
3、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主体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其它主要内容。
4、招标主体单位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5、开标结果应当由招标主体单位代表、招标管理部门代表和监督监察部门代表当场签字,存档备查。
(二十七)无效投标文件的认定标准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无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二十八)评标
1、初评。评标工作组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评,主要检查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要求有无实质性背离、报价计算的正确性等。
2、详评。评标工作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于初评后投标文件的实施方案和计划进行实质性评价与比较。评标工作组认为必要时,可以单独约请投标人,对标书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内容应整理成文字材料,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对于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反应和有重大偏差的,按废标处理。
4、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5、在评标结束前,评标工作组成员对评标工作都要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6、评标工作组成员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7、如果所有的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或采取其他委托方式。
8、没有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评标工作组应当在评标过程中认真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不能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9、评标工作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项目招标领导组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由评标工作组编制并由所有成员署名的如实记载开标、评标相关情况的书面文件。其内容一般包括:
(1)基本情况;
(2)评标工作组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方法或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综合评估比较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10)签订合同前应处理的事宜。
(二十九)定标
招标领导组根据评标工作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从中择优确定最终中标人,但不得在评标工作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三十)发出中(未)标通知书
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主体单位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
2、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十一)签订合同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或委托协议)。
2、签订的合同(或委托协议)需加盖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招标委员会公章方可生效,并以此作为费用结算的依据之一。
3、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4、合同(或委托协议)可参照国家规定的示范文本。投标的各种承诺应进入合同(或委托协议),或者作为附件,与合同(或委托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五 附 则
(三十二)本细则解释权属大同煤矿集团公司。
(三十三)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