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同煤经办字[2006]433号
一、总则
(一)为加强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集团公司招标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二、专家选拔及专家库的建立
(四)集团公司评标专家选拔及专家库由集团公司招标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建。集团公司各二级单位不再建立评标专家库。
(五)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全公司员工监督。
(六)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招投标法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热心于集团公司招标事业;
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服从集团公司监督管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3、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以上,并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工程、机电设备类专家需具有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5、集团公司招标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选拔专家、建立评标专家库采取单位推荐的方式,在全集团公司范围内进行。各单位人事部门按照各类评标专家所要求的条件,在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统一组织推荐,经各单位审定后报集团公司招标委员会办公室。
(八)各单位推荐的专家,经招标委员会办公室按各专业要求进行初审汇总,并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后,予以公布。
(九)经审查通过的专家,由招标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颁发聘任证书,正式聘为评标专家,纳入专家库管理。
(十)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及专家库分工程、机电设备、材料配件和中介服务四类。
(十一)外聘专家。集团公司内部专家不能满足评标工作需要时,按下列程序外聘专家。
1、由招标主体单位提供外聘专家的信息或提出外聘专家的条件,报招标委员会办公室。
2、招标委员会办公室按要求与省内外的招标管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或有关单位取得联系,并填写《外聘专家审批表》,报招标委员会审批。
3、经招标委员会批准的,由招标委员会办公室于开标前与外聘专家联系,并最迟于开标前半小时将专家送达开标地点。
4、外聘专家的评审费按照国家或省级政府规定的专家取费标准执行。评审费、差旅费一并由招标主体单位支付。
三、专家及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十二)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包括专家的个人情况资料及参加评标活动的评标工作记录资料。
(十三)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年度专家培训计划,对专家进行必要的招投标业务及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十四)逐步建立评标专家持证上岗制度。
(十五)集团公司自行组织的招标项目,评标专家原则上从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并在开标活动前确定。
1、一般招标项目,由招标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从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特殊招标项目,由招标委员会直接指定评标专家。
3、经随机抽取或直接指定的评标专家,由招标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方式通知其所在单位,准时参加评标工作。
(十六)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在开标前两天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招标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回避:
1、系投标人或者系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其所在工作单位是投标人;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
(十七)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考评制度,并实行年检制。
1、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违纪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经招标委员会批准,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解除聘用关系。
2、根据专家在本年度内参加评标活动的具体表现,对其进行年检。年检分合格与不合格两种。年检不合格的专家,予以解除聘用关系。
(十八)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聘用期为三年。期间因故解聘的,由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有关解除聘用手续。
四、评标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十九)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参加招标项目的知情权;
2、接受招标委员会办公室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工作组成员;
3、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4、参加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
5、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检举揭发评审过程中的不公正行为;
7、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十)评标专家享有下列义务:
1、在招标委员会组织下,按时参加评审活动;
2、评标专家具备(十六)款条件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3、遵守有关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4、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独立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评标结束后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5、 参与起草书面评审报告;
6、协助、配合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7、工作单位、职称和通信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及时通知招标委员会办公室;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评标专家纪律
(二十一)评标专家应遵守以下纪律:
1、接到评标通知后不得无故拒绝,不得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应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确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在开标前及时告知通知人;
2、凡参加评标的专家必须亲自评审,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3、从接到评审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前,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4、评标时,应各自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对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5、评标过程中应服从评标工作组和监审组的管理和监督;
6、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客观、真实。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专家,应提出书面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7、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审场所评审;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评审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审内容有关的资料;
8、在评审过程中不得中途退出。如确有特殊情况需退出的,应征得招标领导组和招标委员会办公室的许可,退出后不得再返回参加评审。
六、罚则
(二十二)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委员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由集团公司纪检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1、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2、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3、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4、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5、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6、违规操作将不合格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七、附则
(二十三)本办法解释权属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委员会。
(二十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